- 多元認定方式:新增三種被看護者的認定方式,使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免於經過醫療機構的專業評估。
- 持續使用長期照顧服務(居家、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)超過6個月。
- 由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為輕度以上失智症(CDR量表≥1)。
- 持有重度肢體障礙、罕見疾病、呼吸器官功能失調或中度以上吞嚥功能失調的證明。
- 重新聘僱程序簡化:對於75歲以上長者或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者,重新聘僱家庭看護移工時,不需要再反覆前往醫療機構評估失能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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