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主如果被照顧的人去世了,就意味着不再需要家庭看護工了。雇主需要做以下事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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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被照顧者去世后的30天内向勞動部報告,申請同意讓家庭看護工離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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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勞動部核發的雇傭許可廢止函后,必須在14天內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理家庭看護工的雇主轉換手續。這個轉換的期限是60天,如果這段時間內找不到新的雇主,就必須為這位家庭看護工辦理離境手續,讓他或她離開台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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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等待轉換新雇主期間,不要讓家庭看護工做其他工作,否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,可能會面臨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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